2007年5月1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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贪渎院长为获轻判突发奇想 竟向同押嫌犯购买“犯罪线索”
买来的“立功情节”没能救他
本报首席记者 陈卓 通讯员 周剑 时文同

  曾是舟山岱山一家大医院院长的朱某,因受贿一审被判两年,朱某不服,上诉。上诉期间,出现了新情况:朱某检举揭发他人“漏罪”。二审法院认为朱某检举成立,对量刑部分作了改判,朱某被判1年4个月。
  然而,二审判决一个月后,事情又起了波折。舟山市检察院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检察建议书,提出朱某检举有诈,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。
  近日,法院再审维持一审判决。
  他本想通过“立功”从轻处罚,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。

  检举有诈:
  检察官建议法院启动审监程序
  1987年至2000年,朱某在担任院长全面管理医院各项工作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,在工程建设,药品、医疗设备、办公用品采购以及人事调动等方面,为他人谋取利益,多次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。
  法院一审判决朱某犯受贿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,受贿赃款、赃物折计45900元予以没收。
  二审期间,法院收到了一份关于朱某检举别人犯罪的书面材料:朱某检举,与他关在同一看守所的一名犯罪嫌疑人,有未交代的罪行。
  经过审理,法院在去年3月6日作出二审判决,鉴于朱某在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属实,有立功表现,依法可从轻处罚,改判朱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。
  然而,一个月后,舟山市检察院向二审法院递交了一份检察建议书。其中提出,岱山县检察院在侦查另外案件时发现,朱某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并未查证属实,这份检举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!
  舟山市检察院建议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,撤销二审刑事判决,重新审查朱某受贿一案。

  揭开谜底:
  假检举是如此出笼的
  对此,检察机关提交了多份证据。
  一是岱山看守所一名在押人员证实,朱某为了使自己能在二审中被认定为“立功”并能从轻处罚,曾向在押人员陈某、金某“买”过线索。
  在押人员陈某的供述也证实,朱某曾和他商量过,要他讲“未交代的罪行”让朱某作为检举立功的材料,答应事后给陈某4万到5万元的报酬。
  后来,朱某和陈某商量后,决定将陈某偷200多元废铜案炮制成偷价值三四千元正品铜的盗窃案。然后,由朱某向看守所管理人员“检举揭发”。事后,朱某叫人交给陈某1000元。
  朱某本人也承认:自己在押期间,曾向在押人员“购买”未交代的犯罪线索,作为检举立功的材料。他向同监人员陈某“购买”过盗窃4000多元正品铜的案件线索,事后给过陈某1000元。
  近日,法院再审判决: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能互相印证,足以证明朱某检举陈某盗窃行为的情况说明内容不实,维持一审判决。